第一條 為推動彩虹公益社(英文Rainbow Volunteer Club,以下簡稱RVC)社會工作事業的規範發展,提升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,為工作人員擔當專業角色、發揮專業功能提供行為指引,特制定本守則。
第二條 本守則所指的工作人員包括在RVC工作的所有全職及兼職人員。
第三條 RVC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循以人為本、助人自助的專業理念,服務有需要的群體,維護社會公平正義。
第四條 RVC工作人員的首要職責是對服務對象負責,與服務對象建立良好的關係,增進其福祉,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以此謀取個人私利。
第五條 遵循平等原則,不因服務對象的性別、年齡、國籍、民族、宗教信仰、社會地位、教育程度、身體狀況、財產狀況、居住期限等因素而有差別對待。
第六條 履行對服務對象的告知義務,使其了解在服務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,應在機構授權和個人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。
第七條 應尊重服務對象的自我決定權,並告知服務對象當其行為對自身、他人及社會存在潛在或可預見的危害時,自我決定權將被限制。對於缺乏自決能力的服務對象,應採取合理步驟,保障其權益。
第八條 必須對工作中所獲得的服務對象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,需要公開涉及服務對象隱私的信息前,須徵得服務對象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同意,並告知公開信息可能出現的後果,且在公開信息時只提供必要信息或匿名處理。
第九條 RVC工作人員應主動與同事分享知識、經驗、技能,互相促進,共同成長。尊重其他社會工作者、專業人士和義工的意見、建議和工作方法,理解和接納不同意見。
第十條 應與機構內外的專業人士相互配合與協作,適時提供轉介服務。
第十一條 應對同事的能力、表現及服務工作給予公正、客觀的評價,對同事違反專業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,對同事受到與事實不符的投訴予以澄清。
第十二條 RVC工作人員應認同RVC的願景、使命、價值觀,遵守機構的規章制度,按照機構的職責開展專業服務。
第十三條 應積極為RVC發展建言獻策,完善RVC的規章制度和服務內容,通過合理的、建設性的行動提高機構服務效能。
第十四條 應積極維護RVC的形象和聲譽,在發表公開言論和進行公開活動時,應表明自己代表的是個人還是RVC。
第十五條 積極參與RVC組織的繼續教育、督導、培訓、學習等活動,保持自身的學習能力。
第十六條 RVC工作人員應始終堅持誠信、正直、賦能、平等、創新的價值理念。
第十七條 應不斷內化和踐行價值理念,提升專業社會工作能力,為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。
第十八條 不應因個人問題影響專業判斷和服務效能,當無法提供專業服務時,應及時尋求協助,確保服務對象利益。
第十九條 應積極及時總結實踐經驗,不斷提升和積累個人能力。
第二十條 應積極倡導社會對處於困境中的群體的關注,為困境群體爭取資源支持,謀求均等的發展機會,促使資源合理分配,倡導消除歧視,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。
第二十一條 應正確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社會公共事務,積極參與社會治理。
第二十二條 應積極宣傳、倡導更多人士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重要性,促進人與社會正向發展。
第二十三條 當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幫助時,RVC工作人員應積極動員、整合社會資源,提供專業支持。
第二十四條 應促進社會大眾對不同文化的尊重和理解,營造包容、和諧的社會氛圍。
第二十五條 本守則的最終解釋權歸RVC所有。
第二十六條 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—
彩虹公益社RVC職業道德守則修訂記錄
名稱 | 彩虹公益社RVC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守則 |
編號 | RVC-HK-WEB-03 |
制定單位/部門 | 彩虹公益社(香港) |
制定/修訂時間 | 制2024年5月21日制定並實施本守則第一版 |